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秋田
以上原告與
被告雄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積欠工資、
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預告工資、年終獎金、出差費及賠償薪資之利息及
精神慰撫金,亦未載明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聲請人補繳調解費用,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