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秋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雄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1,0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