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專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慧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雄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聲請調解,依調解
聲請狀主張之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