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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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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喬陞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聰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相  對  人  黃郁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郁庭律師就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民事準備程序(二)保持秘密命令聲請狀提出之「0000○○○○」及「○○○○○○○○」,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當事人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民事準備程序(二)暨保持秘密命令聲請狀提出之「0000○○○○」及「○○○○○○○○」,內含聲請人之報價、模具規範資訊,核屬用以銷售或經營之商業性資訊,依一般交易情形,不會對無關之第三人揭露,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主張上開證據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應屬可信。此外,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如主文所示證據之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準此,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證據之內容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而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