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沈耀欽
被 告 晨煜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3,000元(含退休金1,142,350元、109年度病假半薪23,250元、職業災害補償中必須醫療費用8萬元、醫療
期間工資補償279,000元、
精神慰撫金10萬元、特休未休工資19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然其中1,643,000元(退休金1,142,350元、109年度病假半薪23,250元、醫療期間工資補償279,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98,400元),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557元(
訴訟標的金額1,643,000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7,335元,17,335元×2/3=11,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
本件應先徵收7,560元(19,117-11,557 =7,5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