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王雪紅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萬0597元,原應繳納裁判費5840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分之2,此部分尚應繳納裁判費1947元【計算式:5840元×(1-2/3)=1947元,元以下4捨5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提繳15萬31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607元【計算式:1947元+1660元=3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