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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許雅芳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林祈福律師
被      告  喬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榮 
訴訟代理人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