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許美金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享安心有限公司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享安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享安心有限公司起訴,然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依上規定,命原告補正該項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