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沈耀欽
以上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晨煜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7,043元,本應徵收之第二審
裁判費10,575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525元(計算式:10,575元3=3,5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