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徐仕瑋律師
鄭深元律師
林宏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另
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因
本案之審理,涉及該營業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而該聲請案尚未裁定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命在該聲請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抗字第4號事件卷宗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