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徐仕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曾郁恩律師
被 告 朱旭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原告就
被告抗辯「原告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乙節,若有意見補充,請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前提出書狀具體陳明。
被告就原告主張「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刪除銷毁
系爭資料,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有、利用或將之洩漏、告知或交付
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使用」乙節,若有意見補充,請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前提出書狀具體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