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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寧律師
            徐仕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曾郁恩律師
被      告  朱旭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就被告抗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乙節,若有意見補充,請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前提出書狀具體陳明。 
被告就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刪除銷毁系爭資料,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有、利用或將之洩漏、告知或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使用」乙節,若有意見補充,請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前提出書狀具體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