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福隆
上列原告對
被告一平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調解不成立,原告未繳足
裁判費(原告僅繳納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924,000元,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依
上開規定請求給付退休金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7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又本院已定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2時30分就本件進行
言詞辯論程序,請原告遵期繳費,超過期限不繳,即
駁回其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