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美君
上列原告對
被告滿秀靈國際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前
聲請調解,與被告不能
合意成立調解,本院勞動調解委員
依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然被告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視為調解不成立,原告未為反對
續行訴訟之意思,應續行
本件訴訟程序。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62,110元、加班費331,507元、特休假未休工資56,000元、國定假日應休未休工資56,000元,合計505,61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然依前述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並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836元【計算式:1,836元-1,000元=8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