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董品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滿秀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前
聲請調解,與被告不能
合意成立調解,本院勞動調解委員
依職權提出調解方案,然被告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視為調解不成立,原告未為反對
續行訴訟之意思,應續行
本件訴訟程序)。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8萬3,088元、加班費32萬8,173元、特休假未休工資6萬2,833元、國定假日應休未休工資5萬8,000元、休息日少計工資1萬7,400元,合計54萬9,4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惟依
前揭法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繳納裁判費1,983元【計算式:5,950元×1/3=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