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蔡偉明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2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財產上給付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另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
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