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1號
抗 告 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候炳瑩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