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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檢查人  鄭文昌會計師

相  對  人  幸福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章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關  係  人  郭莉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鄭文昌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幸福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前經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然相對人就受檢查有消極抵制之嫌,且聲請人之事務所因內部人事異動,人力調配青黃不接,經再三評估,恐無法如期完成本院檢查事務,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5年12月9日起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本件聲請人以前開事由向本院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聲請人既已表明辭任之意,顯見已無擔任檢查人之意願,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本件原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事務尚未完成,如有再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應由關係人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