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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33號
債  權  人  富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一哲 
債  務  人  翰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參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②參拾貳萬肆仟元③參拾貳萬肆仟零陸拾捌元④壹萬陸仟元⑤貳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⑥貳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②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④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⑤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⑥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票號碼為MA0000000號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10年1月18日,則債權人可得請求之利息,即為自上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