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1414號
債 權 人 承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茂科企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茂科企業有限公司設址為臺北市中山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