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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73號
債  權  人  許順益 


債  務  人  威理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參拾柒萬肆仟元②參拾捌萬肆仟玖佰元③參拾萬玖仟壹佰元④參拾捌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②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③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④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