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5308號
債 權 人 新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於一定
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
本件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給付
承攬報酬,而依債權人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所檢附之催告函記載,
兩造約定之給付日期為民國110年2月27日,
惟該日起至110年3月1日止均為休息日,故給付期日應以110年3月2日代之,且債務人自該給付期日之
翌日即110年3月3日起,始需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
遲延利息。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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