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7377號
債 權 人 慧華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邱桐即邱曉誠之
繼承人、汪若涵即邱曉誠之
繼承人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
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復已
揭示。故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若已聲明
拋棄繼承權,則無繼承
被繼承人之遺產,自毋庸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之責,合
先敘明。
二、查
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邱曉誠向其貸款,至今尚有本金新臺幣24,000,00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且被繼承人邱曉誠已於民國110年6月3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邱桐、汪若涵發支付命令
云云。
惟查,邱桐、汪若涵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10年度
司繼字第2580號
准予備查,故債務人邱桐、汪若涵自
無庸就
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邱桐、汪若涵清償貸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