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9812號
債 權 人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鄉○○○路0號 法定
代理人 謝菁菁 住嘉義縣○○鄉○○○路0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彥儒即汯恩企業社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
為何人,經於民國110年8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
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27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致
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
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