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1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44號
債  權  人  黃婷歡 


債  務  人  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蘭 
債  務  人  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煌 


債  務  人  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整   
債  務  人  洪志易 

債  務  人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伯雍 
債  務  人  泓燁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一、債務人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洪志易、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泓燁綠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志易、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泓燁綠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