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3298號
債 權 人 璟豐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茂田營造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而依本院調得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亦與債權人陳報之地址相同,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既為專屬管轄,自不容許
當事人合意自行決定管轄法院,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