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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
債  權  人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債  務  人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五、本件聲請意旨係以債務人曾收受債權人機票定金新臺幣331,100元,嗣後航班因故取消,詎債務人未將前述定金返還,為此請求債務人返還前述定金及自民國10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查,債權人係在109年9月22日始寄發電子郵件催告債務人返還定金,縱令債務人於當日即收受前述電子郵件,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亦僅得請求自該日之翌日即109年9月23日起算,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