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24772號
債 權 人 群昇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林佑玄、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止遠雄館(歐雅系統家具)、宇宸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