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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6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81號
債  權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銀 

債  務  人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陳報狀所載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係以:債務人曾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送交債權人維修,經催討後債務人仍不給付維修費用,為此請求債務人給付維修費用新臺幣29,636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月結付款合議書」「二、付款期間」「(1)」之約定,債務人須於收受債權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次日起30日內完成付款。而依聲請狀所附之發票影本,債權人係在110年7月21日開立發票予債務人,則依前述付款期間約定,債務人之給付期間為110年7月22日起之30日內,即債務人之最後給付時間可算至110年8月20日。則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於該最後給付期限屆滿時即110年8月21日起,始需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