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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9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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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957號
債  權  人  邱宥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強哥批發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臺北市,債權人雖係依運送契約書所載而陳報債務人公司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惟該址是否為債務人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尚難僅憑上開記載逕予認定,故不能以此認定本院就本件支付命令亦有管轄權。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