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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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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1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荷魯斯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協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1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7075元
自民國110年3月24日起
至民國110年10月21日止
年息2.53%
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3%
002
11795元
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
至民國110年10月21日止
年息2.53%
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77075元
自民國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11795元
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