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0231號
債 權 人 陳世傑
債 務 人 展富貿易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
法律行為應由有行
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
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僅
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
難謂該代表人有共同
發票之意思。
五、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
展富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之支票1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彭春暖給付票款及利息。
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其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印、債務人彭春暖印,而債務人彭春暖又為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自其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債務人彭春暖之蓋章,係代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發票,
而非與該公司共同發票,是前述支票之發票人,僅有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一人,債務人彭春暖自
無庸負票據責任。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彭春暖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