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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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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34號
債  權  人  南驛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熹 

債  務  人  嘉興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即秝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計息本金,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可請求債務人給付遲延利息。
五、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自109年1月1日起即未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附契約書之約定,按月給付債權人租金,請求債務人給付2,125,000元及自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該契約書第三條關於租金額之約定為「乙方(及債務人)…應於每月1日前按月給付甲方(即債權人)租金…」,是依前揭說明,債務人於每期租金給付日即每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各筆計息本金逾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之利息,顯無理由。聲請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同一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01 
125,000元
109年1月1日
02
125,000元
109年2月1日
03
125,000元
109年3月1日
04
125,000元
109年4月1日
05
125,000元
109年5月1日
06
125,000元
109年6月1日
07
125,000元
109年7月1日
08
125,000元
109年8月1日
09
125,000元
109年9月1日
10
125,000元
109年10月1日
11
125,000元
109年11月1日
12
125,000元
109年12月1日
13
125,000元
110年1月1日
14
250,000元
110年2月1日
15
250,000元
1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