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
債 權 人 東隆水電材料行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誠玉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誠玉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誠玉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年4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