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翰台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楊博宇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於民國110年1月2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民國110年1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