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
債 權 人 蘋果世界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瑛達工程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依債權人陳報及本院承辦
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自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之結果,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則債務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即在新北市樹林區,依前開說明,
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