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賴秀珍
相 對 人 蔣天才
債 務 人 侑義國際金屬有限公司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㈠相對人賴秀珍、蔣天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侑義國際金屬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
28,818,006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00000000/00000000),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38年9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侑義國際金屬有限公司於107年9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授信綜合額度貸款15,000,000元,
迄109年10月28日止,尚有本金12,725,900元及如
鈞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46號
支付命令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支付命令
聲請狀、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9年度司促字第32746號)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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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賴秀珍,權利範圍:3分之1 所有權人:蔣天才,權利範圍:3分之2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