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麗卿
債 務 人 丰麒創藝有限公司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㈠相對人陳麗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7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下同)134年10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於104年10月12日邀相對人陳麗卿及
第三人林茂唐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0元②2,270,000元③4,600,000元④1,4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10月12日止,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自110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555,606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信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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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金華段337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2 共有部分:金華段3372建號,權利範圍105分之1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