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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陳麗卿 




債  務  人  丰麒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麗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7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4年10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於104年10月12日邀相對人陳麗卿及第三人林茂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0元②2,270,000元③4,600,000元④1,4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10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丰麒創藝有限公司自110年3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555,60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信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5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
65
1936.00
10000分之75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5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花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3385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1層樓房鋼筋混凝
土造
38.95
55.53
18.85
113.3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75
1.69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華段337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2
共有部分:金華段3372建號,權利範圍10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