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顏嘉瑩
相 對 人 王雅儷
第 三 人 蔡子豪
債 務 人 兆閱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㈠
債務人兆閱企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兆閱企業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26,22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36年12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兆閱企業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1,850,000元,借款期限至122年1月10日止,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兆閱企業有限公司自109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940,104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1月7日因塗銷信託而登記予
第三人蔡子豪,然不影響聲請
人權利,第三人蔡子豪又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
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顧客信用查詢、催告函、本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5號)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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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星鑽段26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84 重測前:康樂段1166建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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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星鑽段26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67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