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萬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郎 


相  對  人  葛揚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79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6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前述事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前述民事卷宗查核無誤。經核對前述卷宗卷內單據後,計得聲請人於第一審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第二審則未墊付任何訴訟費用。則依前述第一、二審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聲請人先行墊付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由相對人全額給付予聲請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