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雅綺
相 對 人 雅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相 對 人 沈美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
被告連帶負擔。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裁判費新臺幣30,106元,即
本件訴訟費用,依判決所示,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
主文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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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0,10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