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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顏芳義 
相  對  人  LUCKY TEAM LTD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玉華 
相  對  人  恒達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華仁 
相  對  人  卓芳吟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存字第二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票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前依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87號民事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票面額新臺幣2,000,000元供擔保,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2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提存物,並已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同意書、公司證明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雲林○○○○○○○○印鑑證明2份、雲林○○○○○○○○印鑑證明1份為證,且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87號假扣押裁定事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252號提存事件等卷宗審閱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