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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永萬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勇男 
相  對  人  友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甯即黃嘉鈴(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
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