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永萬隆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友鵬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
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主文中關於「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