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福全
相 對 人 益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相 對 人 蔡一賢
主 文
本院一一0年度存字第八四0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券登錄面額新臺
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其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前遵
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6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
主文,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為
擔保金,並經鈞院110年度存字第84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並已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發還
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64號
裁定及110年度存字第840號提存書影本各1份,與相對人印鑑證明、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
正本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840號卷宗查驗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