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貴族世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彭澔薳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五五六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為免為
假執行,前遵本院108年度
勞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第4項後段,曾提供新臺幣411,640元為擔保金,經本院109年度存字第55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並已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發還
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
正本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556號卷宗查驗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