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小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賴室澄
被
上訴人 聯晟電腦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
習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0年9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南小字第6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從未拿到被上訴人所謂的契約,自被騙開始到發覺被騙都不知道自己簽的是契約。上訴人從未拿到學員證明、上課資格證明的狀況下,被上訴人就誘騙貸款,亦未給契約審閱
期間;上訴人當時收入不到新臺幣(下同)14,000元,怎可能倉促答應月還3,300元的契約。被上訴人合作單位不明,電話號碼不一致,也不屬於遠東銀行公開的電話號碼。被上訴人應要求遠東銀行解釋為何可以貸款給有信用瑕疵、沒有保人、沒有存款的人,且貸款時間幾乎是晚間8點,違背一般金融貸款程序。上訴人未曾上過一堂課,不曾拿過教材,在沒有契約審閱期之下,相隔11日要上訴人賠近40,000元,是否公平合理?若遠東銀行可提出錄音檔做聲紋比對,上訴人要提出聲紋辨識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開上訴,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436條之25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以
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為表明者,即
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
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取捨證據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調查、斟酌方面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故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
裁判,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若上訴人以
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次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亦有明文。
(二)查:
⒈上訴人對於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細究其上訴意旨,均屬對於原審判決證據評價、認定事實之指摘,上訴人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事由之情事,亦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揆諸前揭說明,
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至上訴人主張聲紋比對
云云,顯然係於第二審程序方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規定,亦於法未合。
⒉綜此,上訴意旨並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500元,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
爰裁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