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楊正浩
被 告 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淑蘭
被 告 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崑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