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沃斯能源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天昊能源有限公司、東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沃斯能源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7,187元(計算式:256,840+710,347=967,187),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5,855元;上訴人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194,253元(計算式:590,611+1,603,642=2,194,253),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4,17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