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興壯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裁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364元,並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4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迄繳納
等情,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
可稽。揆之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