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消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楷菱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寬譜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110年度消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一部上
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