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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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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翊裕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涴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楠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 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